2009年8月27日 星期四

將七夕設定為情人節違背中華文化精神?

七夕的來曆與及民俗文化,已多有人述之。而七夕與愛情無關,也有人論及,我就不必一一贅言。晚近以來,西方節日文化的瘋狂擴張,譬如“聖誕節”、“情人節”,因與商業文化媾合挾勢而來,憑藉多種大眾心理因素,迎得了大部分青壯年的歡迎,嚴重擠壓中華節日文化的生存空間。不少人受此刺激,提出打造中華“情人節”,不僅贏得了民族主義者的鼓掌,也滿足商人與青壯年的需求,經過學者們鼓噪與媒體的造勢,基本確定在農曆七月初七——七夕這一天。

  但是,這一選擇不合天道與人情,違背中華文化精神。它是受外來文化刺激,盲從時俗,被迫回應,因出於對外來文化的區別,加之“香蕉化”而數典忘祖,誤讀傳統節日的文化內涵,所以在日期上有意選擇夏秋之際的七夕。一言以蔽之,將七夕設定為情人節是邯鄲學步。某些學者們在詮釋這一節日的文化意義之時,不僅治學不嚴謹,還本末倒置,重視“技術”而忽視背後的“天道”,不合中國文化精神。如果沒有“天道”的支持,那么文化的意義就無法建構起來,皮之不存毛將焉附?如果無法對“七夕”這一情人節賦予合乎天道的文化詮釋,彰顯中華文化精神,那么人們遲早會廢棄它而重新選擇一個新的節日來取而代之,以正常地發揮其文化功用與價值。

  2006年,曾向林桂榛先生、陳喬見先生請教中華節日文化的問題。兩位學兄當時的意見是立腳不隨流俗轉,保持傳統節日的原貌。至今,我也是堅守如此的觀點。中華文化多姿多彩,其根本是生殖崇拜。在民俗文化中,大部分節日往往會表現出它獨特的部分——男女愛情。因為一有公眾聚會或者節日,就會為男女見面提供機會,所以會有男女愛情的出現。譬如上元燈會夜晚賞燈,恰好是情侶約會的良辰吉時。歐陽修、辛棄疾都有寫愛情的詩詞。歐陽修《生查子》:“去年元夜時,花市燈如晝。月到柳梢頭,人約黃昏後。今年元夜時,月與燈依舊。不見去年人,淚滿春衫袖。”辛棄疾《青玉案》:“東風夜放花千樹。更吹落、星如雨。寶馬雕車香滿路。鳳簫聲動,玉壺光轉,一夜魚龍舞。蛾兒雪柳黃金縷。笑語盈盈暗香去。眾裏尋他千百度。驀然回首,那人卻在燈火闌珊處。”

  清明前後踏青,也成為偷情的大好機會。吳文英《定風波》:“密約偷香□踏青,小車隨馬過南屏。回首東風銷鬢影,重省,十年心事夜船燈。離骨漸塵橋下水,到頭難滅景中情。兩岸落花殘酒醒,煙冷,人家垂柳未清明。”

  在端午節這天,民眾賽龍舟去了,而蘇東坡則與偷情去了。蘇東坡《浣溪沙□端午》:“輕汗微微透碧紈。明朝端午浴芳蘭。流香漲膩滿晴川。彩線輕纏紅玉臂,小符斜掛綠雲鬟。佳人相見一千年。”

  從目前可寓目的文獻材料來看,如果僅僅憑據幾首描述愛情的詩詞就判定七夕是“情人節”的話,那么大部分傳統節日都依樣畫瓢可以厘判為“情人節”。當然,這種論證方法不嚴謹,不能采用。我認為,論證某個傳統節日的文化屬性及其意義、價值,必須采用曆史上的民眾普遍上是怎么過該節日的材料作為證據。某幾個人恰好在某個節日遭遇愛情,並且留下了描寫愛情的詩文,但我們不能將其當做論證某個節日是情人節的證據。

  七夕本是婦女閨怨的節日,有詩詞與民俗文化及神話傳說等為證。“河漢清且淺,相去複幾許?盈盈一水間,脈脈不得語。”多么無奈,多么悲哀,多么憂傷!七月七日晚上,婦女穿針乞巧,祈禱福祿壽活動,禮拜七姐,陳列花果女紅,擺設精美小巧的各式家具、用具。女人們表現出來的心靈手巧、聰明才智,贏得男人們與其他家庭成員的尊重,也藉此化解平日的積怨。《詩》有“七月流火,九月授衣”與“七月食瓜,八月斷壺”一說,以當時的節氣與星象來考察,那個時候的七月,已經轉涼,瓜果成熟,開始飛梭織布,與織女星主紡績、瓜果的神職相合。而瓜果與生殖崇拜相聯,象征子孫蕃昌。

  據民間傳說,織女是天上仙女,出身高貴,而牛郎則是人間窮人,出身卑微。但織女愛牛郎,不惜放下身段來凡間生活,但最終受到上天懲罰,被迫與牛郎分離,只能在七月七日夜在鵲橋相聚。這個女尊男卑的愛情故事,是對現實生活中男尊女卑的反動,是婦女閨怨的表達。這一主題因借助於天文星象與時令節氣及特殊數字等文化符號,表達得非常充分,與秋天的肅殺、悲愁的氛圍相一致。

  先秦時期,人們牽牛、織女兩星犯沖不吉,雲夢睡虎地秦簡中也有“戊申、己酉,牽牛以取織女,不果,三棄”的記載。七月,織女昏見上天中。八月,牽牛昏見上中天。可見,在夏、秋之交,兩星恰好先後雙雙升上中天,隔河相望。人們由此以為兩星都能在鵲橋相會,那么夫妻之間的矛盾又算什么呢?

  民俗學家也認為,七月七並非民間的吉祥日子,尤其不利婚嫁。七夕在七月七日,中元節在七月十五日,兩節相近,也不宜先安排七夕的愛情,之後緊接著就是鬼節來祭祖。

  中華天道觀認為,春生夏長,秋收冬藏。因此,從傳統文化與目前現存的少數民族文化看來,與“情人節”主題與內容相似的傳統節日都安排在春天。從來沒有一個這樣主題的節日會安排在夏天、秋天、冬天的。

  “春”,《說文解字》解釋為草木破土而生,表示孕育與生命開始。《公羊傳□隱公元年》:“春者何,歲之始也。”意思是“春”為天地開辟之端,養育生命的開始,一切從此開始。據明人屈大均《廣東新語》,中國廣東方言稱禽、魚的“卵子”為“春”。也可見,“春”是生命孕育之始。一年四季春夏秋冬,配位東西南北四方,據甲骨文、《山海經》、《尚書》等文獻記載,春天是安排男女與動物都交配繁衍後代的季節,與天道相合。《書□堯典》:“日中,星鳥,以殷中春,其民析,鳥獸孳尾。”意思是在春天,男女性愛繁衍子孫,鳥獸交尾孕育後代。

  正是因為有天道的支持,“春”可以指代男女情欲,譬如《詩□召南□野有死麕》:“有女懷春,吉士誘之。”春方,即春藥。春興,即情欲。春線,即浸過興奮藥劑的線。

  先秦時期,人們依照天道與節氣,將男女自由性愛的節日安排在春天。周禮規定在仲春之月,男女可以自由性交,不受限制。《周禮□媒氏》:“中春之月,令會男女,是月也,奔者不禁。”先秦時期,流行修築春台進行男女自由性交的祭祀。春台又稱作高台。先秦文獻對社台用作男女交媾許多記載。《楚辭□天問》:“禹之力獻功,降省下土四方。焉得彼塗山女,而通之於台桑。”“台桑”即桑台,為協韻,特別顛倒句序。此句講大禹與塗山女野合於“台桑”。民間舉行的集體自由交媾的祭祀,民眾蜂擁而來,人山人海,場面十分熱鬧,有參與交媾的,有旁觀的,《老子》:“眾人熙熙,如享太牢,如登春台。”“登春台”是男女自由性交。

  綜上所述,將七夕設定為情人節,不符天道與人情,不合中國文化精神,也無法詮釋這一節日背後的人文價值。如果硬是要安排一個中華情人節滿足世俗的需求,這一節日的日期應當選定在春天,最好是在農曆的二月或者三月,譬如春分、花朝、春社、上巳等,皆具有可選擇性,都合乎天道與人情,契合中華文化精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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